通政規(guī)〔2024〕1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直屬園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南通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南通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及《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guī)模較小、從業(yè)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
全市行政區(qū)域內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監(jiān)督指導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統(tǒng)一審查要求,統(tǒng)一證書式樣。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檔案。
第四條 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先行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
小作坊食品的分類遵照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執(zhí)行,品種應當符合《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目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申領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規(guī)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備、設施;
(二)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小作坊應當同時符合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第六條 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應當向所在地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yè)執(zhí)照及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圍環(huán)境、工藝設備布局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的說明;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五)原輔材料進貨查驗記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食品生產過程記錄、食品銷售記錄、食品生產衛(wèi)生管理等規(guī)章制度;
(六)食品安全承諾書、食品添加劑使用清單;
(七)從業(yè)人員健康證明。
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要求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食品小作坊登記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記申請。
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監(jiān)管人員對申請人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供電、供水等客觀原因導致現場核查無法正常開展的,中止時間不計入現場核查時限。
現場核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小作坊衛(wèi)生規(guī)范》(DBS32/013)等有關規(guī)定,對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條件、食品安全保證能力、衛(wèi)生管理狀況以及試制食品的檢驗報告等進行核查。
現場核查時應當填寫食品小作坊登記現場核查表,記錄核查情況,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九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審查、現場核查等情況,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在登記證辦理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登記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現場核查發(fā)現存在問題但是核查結論判定為通過的,申請人應當自作出現場核查結論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對現場核查中發(fā)現問題的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向對其實施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決定準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并將登記信息通報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式樣和登記證編號規(guī)則,按照省、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分為正本、副本。副本還應當載明食品品種明細。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補證。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登記證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經營者姓名、生產地址、食品類別等事項以及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設施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發(fā)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生產場所遷出原發(fā)證部門管轄范圍的,食品小作坊應當申請注銷原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重新向現生產場所所在地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申領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第十五條 申請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變更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生產加工情況未發(fā)生變化的承諾書或者發(fā)生變化的說明;
(四)與變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續(xù)登記的,應當在登記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發(fā)證部門提出申請。
食品小作坊申請延續(xù)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延續(xù)申請書;
(二)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正本、副本;
(三)生產加工情況未發(fā)生變化的承諾書或者發(fā)生變化的說明;
(四)與延續(xù)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發(fā)證部門應當對變更或者延續(xù)食品小作坊登記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書面承諾生產情況未發(fā)生變化,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申請人的生產加工情況發(fā)生變化或者申請延續(xù)的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一)發(fā)生過食品安全事故;
(二)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三)在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中被查出產品不合格。
發(fā)證部門應當在食品小作坊登記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變更或延續(xù)的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終止食品生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fā)證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x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登記注銷手續(xù):
(一)食品小作坊登記非因不可抗力在有效期屆滿后未申請延續(xù);
(二)食品小作坊主體資格依法終止;
(三)食品小作坊登記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依法被吊銷;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小作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記被注銷的,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予以公告。注銷后的登記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原《市政府關于印發(fā)〈南通市市區(qū)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申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通政規(guī)〔2016〕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