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6-01-13 累計次數: 字體:[ ]

通政發(fā)〔2015〕80號  2015年12月10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蘇通科技產業(yè)園區(qū)管委會,通州灣示范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不斷深化以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為新的切入點和突破口的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著力提升政府整體服務效能,大力營造更加寬松便利的市場準入環(huán)境,現結合我市實際,就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fā)〔2015〕113號)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xù)

  市場主體辦理工商登記,申請人應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一)市場主體使用自有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沒有產權證的,可由申請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關說明材料。

 ?。ǘ┦袌鲋黧w租用他人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無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產權證明。

 ?。ㄈ┦袌鲋黧w租用軍隊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提交房屋租賃協議,無需提交軍隊房屋租賃許可證。

  二、規(guī)范利用住宅作為經營性住所(以下簡稱“住用商”)登記的條件

 ?。ㄋ模┰试S申請人將滿足一定條件的住宅用房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對于申請人實行住所和經營場所分離,或者從事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咨詢策劃、工業(yè)設計、股權投資、商務秘書、咨詢代理等無污染、無安全隱患行業(yè)的市場主體,允許將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yè)主或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同意,并由申請人提交相應的書面證明。對辦理“住用商”工商登記的,營業(yè)執(zhí)照不作為已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憑證。

 ?。ㄎ澹Α白∮蒙獭睂嵭薪诡愋袠I(yè)清單管理。對于在城市居民住宅區(qū)內從事餐飲、娛樂、洗浴、五金加工等容易產生環(huán)境污染的公共服務行業(yè),從事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儲存等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yè),以及法律、法規(guī)禁止住宅經營的行業(yè),不得登記為經營性住所。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結合本轄區(qū)內實際,牽頭組織環(huán)保、建設、規(guī)劃、城管、安監(jiān)、消防等相關部門,制定“住用商”禁止類行業(yè)清單,報市政府備案后向社會公示。

  三、創(chuàng)新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方式

 ?。┤鎸嵭小耙恢范嗾铡?,同一地址可以作為多家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但應當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

 ?。ㄆ撸┰试S“一照多址”、商務秘書公司托管登記等登記形式。

  四、取消對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不合理限制

 ?。ò耍┏?、法規(guī)規(guī)定以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審批變更不得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前置條件。

 ?。ň牛┎疬w征收范圍內的不涉及新建、擴建、改建的經營性用房,允許登記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五、開展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申報制試點工作

 ?。ㄊ┯袟l件的縣(市)、區(qū)可先行開展憑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材料申報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試點工作,即市場主體使用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產業(yè)園區(qū)、孵化器、商務秘書公司等集中辦公場所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登記時申請人可提交住所(經營場所)的信息材料作為住所的使用證明。各縣(市)、區(qū)政府可確定部分樓宇、房屋作為集中辦公場所,并將具體名單告知市場主體登記機關備案。

  六、明確市場主體責任及住所(經營場所)管理部門職責

  (十一)全面落實市場主體的主體責任,申請人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ㄊ┦袌鲋黧w登記機關負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形式審查,工商(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投訴舉報或者履職中發(fā)現市場主體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要及時查處。

 ?。ㄊ┮?guī)劃、建設、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環(huán)保、安全監(jiān)管等部門依法負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實施管理;其他住所(經營場所)許可審批部門負責對依法批準住所(經營場所)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管理。

  七、組織實施

  各縣(市)、區(qū)可根據本實施意見和省政府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出臺放寬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細則,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條件、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規(guī)范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不得擅自增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限制性條件,或者變相提高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門檻。以往有關政策規(guī)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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