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辦發(fā)〔2005〕103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jīng)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南通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規(guī)程》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南通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規(guī)程
為認真貫徹《信訪條例》確立的信訪辦理、復查、復核三級終結原則,規(guī)范全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依法解決信訪爭議,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工作規(guī)程。
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適用
1.信訪人不服辦理機關的信訪處理意見的,可以按照本規(guī)程向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對該信訪處理意見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查意見。
2.信訪人不服復查機關的信訪復查意見的,可以按照本規(guī)程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對該信訪事項的辦理、復查意見和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信訪終結意見。
二、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機關
3.信訪辦理機關是鄉(xiāng)鎮(zhèn)(街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復查機關為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辦理機關是非垂直領導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復查機關可以是辦理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辦理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信訪辦理機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復查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
4.信訪復查機關是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復核機關是市人民政府。信訪復查機關是非垂直領導的政府工作部門的,復核機關可以是復查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也可以是市人民政府。信訪復查機關是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復核機關為其上一級主管部門。
5.信訪辦理、復查機關是市人民政府的,復查、復核的具體程序按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三、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程序
(一)申請
6.申請復查、復核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不服辦理、復查意見的信訪人;
?。?)有具體的復查、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jù);
(3)屬于信訪復查、復核的范圍,并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途徑得到救濟的;
?。?)屬于該接受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
7.信訪人一般應采用書面方式申請復查、復核,并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和辦理(復查)機關的主要答復意見,申請復查(復核)的主要事實、理由、時間。信訪人書面申請復查、復核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當場記錄以上內容,并要求復查、復核申請人采用簽字等方式予以確認。
信訪人在申請復查、復核時應主動提供身份證明和辦理、復查機關的答復意見書;復查、復核機關也可以要求辦理、復查機關提供答復意見書。
8.信訪人申請復查、復核的,應當在收到辦理、復查機關的書面答復之日起的30日內提出。超過該時限的,信訪程序終結,信訪人再申請復查、復核,或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市、縣(市、區(qū))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ǘ┦芾?br> 9.信訪人申請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由其信訪工作機構統(tǒng)一受理。信訪工作機構根據(jù)實際情況分交有關職能部門具體承辦;涉及多部門的、疑難復雜的重大事項,由信訪工作機構報政府主管領導后組織相關部門聯(lián)合會辦。
10.信訪人申請市有關主管部門復查、復核的,由該主管部門負責信訪工作的內設機構統(tǒng)一受理。部門依法受理或承接政府交辦的復查、復核事項,應當指定主管領導牽頭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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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受理機構負責復查、復核申請的形式審查:(1)對不符合復查、復核申請條件和法定申請期限的,不予復查、復核,同時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信訪人要求出具不予復查、復核書面說明的,應當出具。(2)對符合復查、復核申請條件的,接受復查、復核申請;申請事由部分不清的,告知申請人在7天內補正。
12.承辦部門負責復查、復核申請的實質審查,主要審查原辦理、復查機關對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jù)是否準確,作出的辦理、復查意見是否合法與適當。
復查、復核一般采取書面審查形式;復查、復核(承辦)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調查論證,其中復核還可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
(四)作出復查、復核意見
13.復查、復核(承辦)機關對信訪人提出的有效申請審查后,按下列情況作出復查意見或復核建議:
?。?)原辦理、復查意見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處理恰當?shù)?,決定維持。
?。?)原辦理、復查意見事實不清、依據(jù)不足或處理不恰當?shù)模苯幼兏k理、復查意見或責令辦理、復查機關重新辦理。
復查、復核機關責令重新辦理的,有關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辦理、復查意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見。
14.復查、復核意見應當自收到復查、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其中部門承接政府交辦事項的復核意見應當提前10日由信訪工作機構扎口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復核(承辦)機關決定舉行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15.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向信訪人出具書面復查、復核答復。復查答復應載明信訪人申請復查的事項和要求,經(jīng)復查核實的情況,復查意見及依據(jù),不服復查意見的救濟渠道等;復核答復應載明經(jīng)核實認定的情況、復核意見及依據(jù)和理由,并告知此為終局意見。
16.申請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復查、復核的,書面復查、復核答復經(jīng)政府主管領導審定后加蓋本級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專用章,由信訪工作機構向信訪人答復或送達。申請市有關主管部門復查、復核的,書面復查、復核答復經(jīng)部門主管領導審定后加蓋本部門公章,由該部門直接向信訪人答復或送達。部門復查、復核的書面答復應當抄送同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經(jīng)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四、信訪復查、復核意見的效力
17.復查意見在法定的期限內未被提起復核的,其效力等同于復核意見,信訪人再申請復核,或者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程序終結。
18.復核意見提出后,在信訪渠道對該信訪事項的處理完全終結。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五、信訪復查、復核工作的責任
19.依法受理或具體承辦復查、復核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要高度重視信訪復查、復核工作,不得推諉、敷衍和拖延,復查、復核時要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信訪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和要求,并對復查、復核意見負責,確保信訪事項處理事實清楚、依據(jù)充分、處理恰當。
20.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要加強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和督促檢查,對工作中發(fā)生的矛盾和問題,要及時協(xié)調解決或提出改進建議,并向同級政府報告。
2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將信訪復查、復核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體系,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要嚴肅查處,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工作規(guī)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在施行中,上級機關出臺新的復查、復核規(guī)定的,按上級機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